裁判文书详情

童**、薛**、童**、周**与老河口市洪山嘴镇人民政府落实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赔偿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童**、薛**、童**、周**诉被告老河口市洪山嘴镇人民政府落实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500元及赔偿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在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童**、薛**、童**、周**以申请程序不到位,且直接要求老河口市洪山嘴镇人民政府落实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500元和赔偿不当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童**、薛**、童**、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薛**、童**、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薛**、童**、周**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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