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徐**、帅**、帅**与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帅国清、李**房屋登记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帅**、帅**、徐**诉被告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帅**、帅**、徐**以该案与第三人帅国清、李**协商并处理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帅**、帅**、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帅**、帅**、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徐**、帅**、帅**、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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