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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