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陈**诉被告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同年6月10日,以母亲张**并未提起此次行政诉讼及无证据解决母亲与陈**、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本人及以母亲张**名义提起的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