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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玉平诉樊**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芦*平诉被告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芦*平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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