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芦*平诉被告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芦*平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方**因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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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襄阳**委会房屋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湖北省襄阳监狱确认违法及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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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玉平诉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与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襄阳市**城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不服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人民政府为李*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体行政行为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有限公司与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