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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因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枣阳立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

上诉人方**上诉称,其起诉枣阳市公安局对其被非法关押不予立案侦查予以确认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诉请,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枣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

经审查,上诉人方**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1月2日上午10时左右,其骑自行车在离家不到200米左右的地方被不明身份的人绑上无牌照的面包车带走非法关押73天并被打伤致残,直到2015年3月17日才回家。在此期间,其家人多次到枣阳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不立案侦查,其回家后也多次要求派出所立案侦查,派出所仍置之不理,现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枣阳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并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本案方**起诉要求枣阳市公安局对其被不明人士非法关押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应属于刑事侦查的范畴,因此,本案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对该行政诉讼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方**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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