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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当阳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当阳市民政局民政婚姻登记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当阳市民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当阳市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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