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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8月11日收到起诉人谭**诉远安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5年4月23日,起诉人向远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u0026amp;amp;ldquo;远安县2012年度第3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u0026amp;amp;rdquo;,远安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5月13日以《远安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远国土资公开告知(2015)009号要求起诉人说明与该信息生产、生活、科研相需要的依据,起诉人不服,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5年7月22日收到远政复决字(2015)37号复议决定书驳回了起诉人复议申请,故起诉人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对起诉人谭**的起诉,本院认为:1、谭**因租赁经营的集体土地被收回时,已实际获得巨额经济补偿。因其私利,在与村集体签订补偿协议后应予退还的土地上新栽树苗并要求再次补偿被拒后,从2013年11月起一年多时间内数百次向多个政府部门假以信息公开申请,以期不当利益合法化;2、为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谭**不予说明,至今为止数百次反复申请所谓政府信息,属获取政府信息权的滥用;3、原告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的同时,假以行政诉讼追行并不正当的诉讼利益,期望实现对诉的利益的保护亦不合法,原告所提行政诉讼已没有法律制度固有的公平正义、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的内在要义。本院先前已对起诉人滥用诉权作有裁定,起诉人此次再次诉讼,仍属诉权滥用。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谭**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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