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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辰诉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公安行政收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实际争议已解决,原告遂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基于行政争议已解决的前提下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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