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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曾用名徐**与宜昌市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惠诉被告远安县公安局、宜昌市公安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徐*惠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缓交、免交。

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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