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惠诉被告远安县公安局、宜昌市公安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徐*惠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缓交、免交。
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谭**与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远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艾**、邓**与当阳**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林业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远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远安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李**等与当阳**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汤**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谭**与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