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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6日,本院收到汤**的起诉状,请求确认远安县鸣凤镇人民政府对其承包地面积测量结果无效及无《测绘资格证书》从事土地测量、使用无测绘从业资格的人员对其承包地面积进行测量、使用未经检定的测绘计量器具对其承包地面积进行测量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汤**请求确认远安县鸣凤镇人民政府对其承包地面积测量的行政行为违法。通过汤**起诉时所提供证据,认为远安县鸣凤镇人民政府2013年5月16日、24日的u0026amp;amp;ldquo;当代普药及鸣凤大道延伸段项目土地测量登记表u0026amp;amp;rdquo;的行政行为违法。经审查,根据本院审理并已生效的谭**、汤**所诉行政案件认定的事实,2012年10月13日及17日,远安县鸣凤镇人民政府征地专班工作人员及双利**委员会工作人员、村民代表对汤**、谭**承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摸底登记。起诉人汤**亦参与了远安县鸣凤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对其拟被征用土地测绘及附着物确认登记,并于2013年5月16日、24日在u0026amp;amp;ldquo;当代普药及鸣凤大道延伸段项目土地测量登记表u0026amp;amp;rdquo;上签字确认。同年7月5日,双利**委员会与汤**签订承包地征地补偿协议后,汤**依协议领取了补偿款,承包合同至此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起诉人汤**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13年11月24日前)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起诉人汤**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汤**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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