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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8月4日收到起诉人谭**诉远安县鸣凤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5年4月20日,起诉人向远安县鸣凤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远安县**民委员会与汤**(起诉人之妻)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政府履行协议制作和保存的支付凭证”,远安县鸣凤镇人民政府2015年5月10日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09号要求起诉人说明与该信息生产、生活、科研相需要的依据,起诉人不服,2005年5月10日,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远安县人民政府以远政复决字(2015)35号复议决定书驳回了起诉人复议申请,故起诉人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对起诉人谭**的起诉,本院认为:1、谭**因租赁经营的集体土地被收回时,已实际获得巨额经济补偿。因其私利,在与村集体签订补偿协议后应予退还的土地上新栽树苗并要求再次补偿被拒后,从2013年11月起一年多时间内数百次向多个政府部门假以信息公开申请,以期不当利益合法化;2、为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谭**不予说明,数百次反复申请与其无利益关联的政府信息,已显属获取政府信息权的滥用;3、原告在得到相关答复后,又借以行政诉讼,累次提起相同或类似的所谓诉求,其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原告罗列的行政争议追行的诉讼利益已非正当,期望实现的对诉的利益的保护亦不合法,其实质是假以合法的行政诉讼向被告行政机关发难和纠缠,原告所提行政诉讼已没有法律制度固有的公平正义、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的内在要义,已构成诉权滥用。本院先前已对起诉人滥用诉权作有裁定,起诉人此次再次诉讼,仍属诉权滥用。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谭**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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