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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长阳土**土资源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林**土地行政审批、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本案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向本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向本院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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