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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被秭归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秭归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一案,请求法院判令秭归县林业局履行法定职责,即对原告林木被砍伐一案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2015年1月26日原告吴**向本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告吴**的起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告吴**的诉求已向秭归县林业局、宜昌市林业局反映,2013年11月4日秭归县林业局作出了信访复字002号答复意见书,2014年9月14日宜昌市林业局作出信访回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受理吴**的起诉。

本案依法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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