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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安陆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行政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万*与再审被申请人安陆市民政局及再审第三人周*、董大江撤销婚姻登记纠纷一案,因再审申请人万*不服本院(2013)鄂安陆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孝检民(行)监(2014)42090000041号行政抗诉书向湖北省**民法院提起抗诉,湖北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鄂孝感中行监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由审判员陈**、张*,人民陪审员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万*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和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申诉。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万*已与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安陆市民政局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万*的撤回申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万*申请撤回申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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