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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国诉被告长沙**管理局开福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国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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