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茶陵县下东乡小车村十一组因与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茶陵县下东乡小车村十一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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