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曾**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曾**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曾**的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曾**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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