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言大志、郭**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言大志、郭**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荷塘区征决(2012)9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言大志、郭**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的规定非法生育第二胎,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于2014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言大志、郭**下达荷塘区征决(2012)9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认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且两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荷塘区征决(2012)9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言大志、郭**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动交纳社会抚养费63928元,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执行费858元、保全费659元,共计1517元由被执行人言大志、郭**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