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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炎**育局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某不服湖南**民法院(2015)炎法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某某称:1、原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属于法院受案范围;2、上诉人没有受到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起诉状中,上诉人没有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不能作为不立案的依据。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要求湖南**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民办教师的身份起诉炎陵县教育局,要求转为公办教师的诉请,属于要求落实身份、待遇的历史遗留之政策问题,该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故对上诉人的上诉,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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