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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株洲**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管理局、周**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芦淞区人民法院(2015)芦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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