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谢某某、胡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谢某某、胡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谢某某、胡某某已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谢某某、胡某某的宁煤计生征字(2012)第1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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