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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绥**生局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杨**的行政起诉状。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杨**于1958年3月参加工作,1962年3月,绥**生局将杨**调至茶江卫生院工作,同年,杨**又被错误调包下放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2009年4月,杨**向绥**生局申请按政策补发1962年至今的工资和退休费,卫生局答复62年下放回家生产的属正常下放,不予解决。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绥**生局补发杨**1962年至今的工资补发和退休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杨**要求绥宁县卫生局补偿其1962年至今的工资和退休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u0026ldquo;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的规定,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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