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等诉华容**管理局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谢*不服被告华容**管理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周*、谢*以本案标的物需民事确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周*、谢*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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