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良城不服华容县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房屋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XX不服被告华容县规划局作出的华规拆决字(2015)第D-001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华**食局于2015年5月22日以白XX为被告向**提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本院作出(2014)华*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华**食局与白XX于2013年3月8日解除租住合同,并由白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返还华**食局租赁物。白XX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岳阳**民法院。2015年9月30日,岳阳**民法院作出(2015)岳**一终字第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告白XX不服被告华容县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房屋的行政争议,被告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撤销华规拆决字(2015)第D-001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具体行政行为既然已被撤销,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