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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诉华容县新建乡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不服被告华容县XX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的房屋因湖南省水利部门重建水闸需要被拆迁,在补偿安置方面,被告是按以前的拆迁补偿标准,其补偿很不合理,现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给予原告补偿安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的移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已由双方签字生效,现原告对补偿标准不服,请求增加补偿。因本案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根据《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规定,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内征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另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因此,被告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在拆迁工作方面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只能配合、协助拆迁工作,在本案中被告应无主体资格。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原告在告知所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仍不愿变更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可依法驳回。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魏*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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