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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2日,本院收到原告秦**起诉被告华容县信访局的行政起诉状。2015年7月29日,秦**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秦**称,其因为房屋拆迁问题,从2009年到2014年12月22日一直在乡、县、市信访局上访。2014年9月5日,东山乡人民政府召开听证会,10月14日,原告拿到听证结果后向华容县信访局反映,10月22日,华容县信访局出具了不再受理秦**上访告知。2015年7月18日,华容县信访局官网上,以《听证破难题u0026ldquo;悬u0026rdquo;案划句号》为题在岳阳日报上公开出版。这一行为使我心理上受到严重打击,我的家人也受到影响,一家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这则新闻中没有明确指出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召开听证会,也没有写明与会人员,亦非当场宣布听证结论。其中提到原告秦**接受并放弃u0026ldquo;解决上访期间生活费用u0026rdquo;的不合理诉求,与事实不符。华容县信访局的行为严重损伤了原告的名誉,伪造事实真相。为此,原告诉至华容县人民法院,请求:1、撤销信访局在岳阳日报上《听证破难题u0026ldquo;悬u0026rdquo;案划句号》文章,恢复秦**的名誉,公开在岳阳日报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失费等合计861532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查,原告系华容县东山镇井码村一组村民,因2007年省道202线改造,原告的一栋房屋在拆迁之列,因原告不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于2012年7月开始多次到乡、县、市政府上访。2014年9月18日,东山镇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秦**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014年10月22日,华容县信访局对秦**作出了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2015年7月18日,华容县信访局官网上,转载了岳阳日报的《听证破难题u0026ldquo;悬u0026rdquo;案划句号》的文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应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即由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起诉人秦**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华容县信访局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即使华容县信访局及其工作人员撰写了有关通讯报道,而撰写通讯报道的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秦**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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