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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童工诉被告常德市武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童工诉被告常德市武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童工诉称:原告从1991年6月起供职于常德金芙蓉化纤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原告每年上半年月平均工资均超过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3倍。由于常德**限公司长期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障以及社保部门未足额征收,造成社保基金的流失。原告每月损失605.5元。2004年7月1日,被告对该企业发出了“关于增加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但时至今日,被告是否仍在执行上述通知不得而知。被告有曲解社会保险基数和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数之嫌,被告应追回流失的社保基金和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从2006年9月起至原告失去养老金领取条件每月养老金损失605.5元,赔偿原告从2006年9月起至2015年8月养老金损失利息748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行政赔偿案件,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即应先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被告在收到申请后作出决定或逾期不作出决定工作,原告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童工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童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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