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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不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粤高法发(2011)59号《关于严格落实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以中央直属行政机关驻粤外派机关(机构)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以及省直属厅(局)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因本案原告所诉被告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上述规定,应属于广州**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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