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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吉*贤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案原告赔偿请求所涉及的房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南路,属于广州市番禺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广州**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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