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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房屋登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8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又以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马**的撤诉申请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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