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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村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玉村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履行职责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2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玉村以另案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玉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原审判决不再予以执行,本院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273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赵玉村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共计75元均由赵玉村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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