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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增城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因诉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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