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因诉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