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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民委员会大坪二组村民小组与英德市石灰铺镇人民政府、英德市民政局乡政府、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英德市**民委员会大坪二组村民小组因与英德市石灰铺镇人民政府、英德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清远**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中法行终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英德市**民委员会大坪二组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自1978年下半年从原英德县石**大坪生产队分设为大**边队、大**边队,申请人为大**边队。在1981年山林发证期间,原大**边队改为大坪二队,原英德县人民政府于1981年12月12日向大坪二组核发了山林证。独山大队大坪二组自1978年以来,有独立的山林、土地等资源,并一直以村民小组名义对外承担各种权利义务,且有自己的公章;二、2009年6月5日,石灰铺镇人民政府与独**委会作出的村民会议决议,撤销申请人的建制,将申请人合并为大坪村民小组,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石灰铺镇人民政府与独**委会未在英民发字(2010)34号通知中填报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四、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持有山林权证、大坪二组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因此,申请人具备村民小组资格。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支持英德市**民委员会大坪二组村民小组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省实施﹤中华**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更名、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后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英德市**民委员会大坪二组村民小组未能提供其设立的批准文件,不能证明其已依法设立,因此,英德市**民委员会大坪二组村民小组不具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英德市**民委员会大坪二组村民小组主张其具备村民小组资格等理由,理据不足。

综上,英德市**民委员会大坪二组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英德市**民委员会大坪二组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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