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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因诉被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发出传票通知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15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提交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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