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万笑逢诉被告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1日,原告以被告已承诺将于2015年8月10日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万笑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万笑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