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增城市仙村镇机关幼儿园诉被告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2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7月28日以已与第三人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庭外和解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增城市仙村镇机关幼儿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增城市仙村镇机关幼儿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