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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从化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榕生诉被告从化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榕生以被告从化市公安局已作出书面答复和处理为由,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曾榕生在起诉后,被告从化市公安局并未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榕生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榕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榕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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