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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5月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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