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春桃与增城市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增城市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18日,原告以被告已承诺将于2015年7月底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马春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