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韦*译诉被告增城市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4日立案受理。2015年6月16日,原告以被告已承诺将于2015年8月31日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马小*、韦*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韦*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