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有限公司与增城市石滩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增城市石滩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6月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