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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师与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师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承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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