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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与深圳市公安局宝民派出所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锦源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宝民派出所处罚类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锦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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