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余额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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