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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行初264号陈**诉深**山新区公共事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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