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廖**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刘**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深圳市**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5)深龙法行初264号陈**诉深**山新区公共事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深圳市**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深圳市市场和**品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南山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深圳**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