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伟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刘**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华紫宸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处罚类一审行政判决书
海霸王(汕头)**圳分公司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刘**,郑**,郑**,陈**,罗**等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蛇**份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