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郑**、陈**、罗**、刘**、刘**、刘**、刘**、韦**诉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三人深圳市蛇**份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郑**、陈**、罗**、刘**、刘**、刘**、刘**、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郑**、陈**、罗**、刘**、刘**、刘**、刘**、韦**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郑**、陈**、罗**、刘**、刘**、刘**、刘**、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郑**、陈**、罗**、刘**、刘**、刘**、刘**、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