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郑**,郑**,陈**,罗**等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蛇**份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郑**、陈**、罗**、刘**、刘**、刘**、刘**、韦**诉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三人深圳市蛇**份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郑**、陈**、罗**、刘**、刘**、刘**、刘**、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郑**、陈**、罗**、刘**、刘**、刘**、刘**、韦**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郑**、陈**、罗**、刘**、刘**、刘**、刘**、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郑**、陈**、罗**、刘**、刘**、刘**、刘**、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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