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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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