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段*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刘**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深圳市**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海*与深圳**控制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深圳市**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深圳市市场和**品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南山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